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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接收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更新本指南。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能设置相关要求,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会产生并保存政策文件、政策解读、专项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预算决算、公务员招考等相关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如下4个: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nyncw.cq.gov.cn/

2.“渝农汇”微信公众号,用户名:chongqingnongwei

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微博,新浪微博UID:2473221322

4.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发布。

此外,适时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即: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1楼政务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nyncw.cq.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意一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1楼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收件员;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2209室;邮政编码:401121。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于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表》予以登记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2209室;咨询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89133139、13883858922。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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