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