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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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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3〕82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1年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应急处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2022年6月修订发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一类动物疫病由17种调整为11种,猪瘟、新城疫由一类动物疫病调整为二类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被该名录剔除。

综上,《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6年版)》已不符合新的规定和要求,加上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故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如何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三、本预案涉及哪些重大动物疫情?

涉及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

四、本预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疫情分级等内容。在疫情分级部分,增加了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分级标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和新城疫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将“结核病”修改为“牛结核病”、“鸡新城疫”修改为“新城疫”,删除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二)组织指挥体系。包含市级、区县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等内容。明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参照设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承担属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相应职责;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技术处置组、疫情监测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

(三)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包含监测、预警、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疫情认定与报告、信息上报流程图等内容。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新增了“预警行动”,细化了疫情报告等内容。

(四)应急响应。包含响应原则、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响应措施、响应等级调整、响应终止、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处置记录和应急响应流程图等内容。明确了如何启动应急响应,细化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具体“响应措施”,增加了“响应原则”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内容。

(五)后期工作。包含后期评估、维护稳定、社会救助和恢复生产等内容。明确应急响应终止后,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应急保障。包含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与交通保障、技术保障、卫生防护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内容。要求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应急处置效果;要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附则。对重大动物疫情、暴发、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了名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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