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重庆市城市立体绿化鼓励办法》(以下简称“鼓励办法”)政策解读新闻通报会。重庆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鼓励办法》明确了应当实施立体绿化的形式、实施范围与具体鼓励措施。《鼓励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本《鼓励办法》共14条,主要围绕立体绿化形式、实施范围、具体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鼓励办法》明确了立体绿化形式,立体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等形式。《鼓励办法》明确了应当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比例应不低于50%。高架桥、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办法》明确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以及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鼓励办法》还将立体绿化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实施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可将立体绿化面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主要解决部分建设项目因条件受限,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情况。根据立体绿化类型,主要分地上建筑屋顶绿化、地上建筑垂直绿化、架空平台绿化三类进行指标奖励。总体来看,我市立体绿化计入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最高可达到80%、其他建设项目最高可达到55%。
《鼓励办法》还提到了实行经费补贴。一是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应建设标准的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后期管养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单位运行经费来源自行统筹安排;二是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除去应当实施和已计入指标的立体绿化外,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经费和管养经费补贴。对此,市城市管理局规设处进一步介绍,补贴的具体权限放到各个区县,包括建设项目补贴、运行维护补贴等,具体按照建设面积和立体绿化形式展开。
此外,鼓励措施还包括开展评选活动。《鼓励办法》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最美屋顶”“最美阳台”“最美坡坎崖”等“最美”系列评选活动。通过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加强正面引导,发挥榜样作用,以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立体绿化建设,营造共建共享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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