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破产制度在落后产能快速出清、资源配置升级换代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破产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为解决这一难题,市高法院充分利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与市财政局协商,由市财政支持依法设立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市高法院制定出台《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援助资金的使用。
《办法》规定了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流程、使用限额和审批方式。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中的必要破产费用,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等。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的实际支出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每件案件使用的援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其中管理人报酬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市高法院分设援助资金初审小组和审核小组,对援助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办法》还强调了破产管理人的如实陈述义务,要求管理人在提出申请时一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办法》作为破产审判的配套制度之一,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健康发展。